雁峰說法:轉發(fā)圖片標注“侵權刪除”也難免責
互聯(lián)網時代,平臺上的精美圖片隨手可存、隨手可發(fā)。不少人在使用網絡圖片時,標注“圖源來自網絡,侵權刪除”,這樣一句看似“免責”的標注,能否成為侵權的“擋箭牌”?請看本期案例。
案 情 回 顧
2024年,某鮮花店鋪老板在網絡上看到幾幅精美的鮮花照片后,認為這些照片中的花束造型、鮮花種類等元素,自己能一比一還原,且在圖片上標注了“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除”的字樣,即便圖片有版權,只要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刪除,就不算侵權。為提升外賣商品吸引力,該鮮花店鋪老板隨手保存這些照片后,便用于自家外賣商品展示。
某鮮花公司依法擁有多款原創(chuàng)鮮花花束設計作品的著作權,并已辦理著作權登記。這些作品以照片形式呈現(xiàn),核心包含鮮花品質、色彩搭配、花材排列及包裝設計等。該鮮花公司在外賣平臺上發(fā)現(xiàn),某鮮花店鋪擅自使用其原創(chuàng)鮮花圖片進行商業(yè)宣傳,認為其行為已嚴重侵犯自身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鮮花店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 院 判 決
雁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攝影等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依法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告鮮花公司提交了相關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在被告鮮花店鋪未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鮮花公司系該批鮮花圖片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合法著作權應受到法律嚴格保護。
法院指出,被告鮮花店鋪老板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未向著作權人支付任何使用費,擅自將他人原創(chuàng)圖片用于外賣商品宣傳,屬于商業(yè)性使用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至于被告主張的“標注侵權刪除即可免責”,并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為其規(guī)避侵權責任的理由。最終,法院依法判令該鮮花店鋪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鮮花公司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 官 說 法
隨著互聯(lián)網的快速發(fā)展,社交平臺上的圖片已成為商家宣傳、日常分享的重要素材,“隨手保存、隨手轉發(fā)”看似小事,實則暗藏著作權侵權風險?,F(xiàn)實中,不少人存在認知誤區(qū),認為“標注侵權刪除就不算侵權”“刪除侵權內容就無需擔責”,這其實是對著作權法律規(guī)定的誤解。
“圖源來自網絡,侵權刪除”從來不是規(guī)避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免死金牌”,也不是自我安慰的“護身符”。只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他人原創(chuàng)圖片進行轉發(fā)、傳播、商用,即便后續(xù)主動刪除,此前的侵權行為已然成立,侵權人仍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外賣商家、自媒體從業(yè)者及普通網絡使用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尊重原創(chuàng)、保護著作權是每一位網絡使用者的基本義務,使用網絡圖片需主動甄別來源、取得合法授權并支付使用費;涉及侵權糾紛應積極協(xié)商擔責,著作權人也應提高維權意識,留存證據(jù)依法維權,共同守護合規(guī)有序的網絡生態(tài)。
來源:《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李芝、陳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