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妻子繼承丈夫遺產(chǎn)應當償還丈夫債務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鄒先生借款5萬元,鄒先生轉賬后,李先生出具借條,承諾“五一”還款。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償還。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盧女士。
2021年9月,鄒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盧女士償還夫妻共同借款5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盧女士辯稱該5萬元債務系李先生個人借款,借款時自己不知情。李先生收到該筆借款后,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購買游戲裝備、游戲充值等個人消費,故該5萬元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該5萬元債務發(fā)生在雙方婚后,但該債務沒有盧女士的簽名及事后追認。庭審中,鄒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5萬元債務用于李先生與盧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5萬元債務并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盧女士作為李先生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遺產(chǎn),應當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李先生的債務。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盧女士以繼承李先生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該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駁回鄒先生的其他訴請。
《中國婦女報》 楊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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