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新車被撞的貶值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夏女士新購買的車輛被李先生駕車撞損,接觸部位嚴重損壞。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李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女士以車輛新購、因事故產(chǎn)生貶值損失為由要求賠償3萬元,雙方未達成一致。于是,夏女士將李先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李先生認為,已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如果產(chǎn)生相關(guān)賠償費,應當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當時公司已賠付了車輛修理費,但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賠償項目,因此不同意賠償。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費12300元。
法官提醒,車輛貶值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從嚴把握,原則上在購買年限或行駛里程較短且造成嚴重損害等情形中,可綜合各因素酌情予以適當支持。本案中,李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因此李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仍有不足的,再由李先生實際承擔。因夏女士購車時間及行駛里程均相對較短,車輛嚴重損壞,雖經(jīng)修復,但車輛的市場價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后經(jīng)專業(yè)機構(gòu)評估,顯示車輛修復后的貶值損失金額為12300元,法院據(jù)此認定夏女士的車輛存在貶值損失。
《北京日報》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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