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私占他人房屋,被判支付費用
2019年,謝某取得了某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但未實際入住。2021年,家住謝某對門的戚某發(fā)現(xiàn),謝某房屋常年無人居住,便擅自進入該房屋并將自家物品放置其中,占用時間長達3年。2024年5月,謝某委托中介將房屋對外出租時,發(fā)現(xiàn)戚某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要求戚某支付使用房屋與修繕房屋吊頂、窗戶費用被拒。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謝某報警。戚某在派出所承認其擅自占用房屋的行為,并書寫保證書,承諾在2024年5月底前騰空房屋并維修損壞部位。但直至2024年底,戚某未按承諾履行清理和維修義務。2025年2月,謝某將戚某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寧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維修費用等共計3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戚某擅自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并造成破壞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也在其撰寫的保證書中自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年,并承諾于2024年5月底前騰空房屋并維修損壞部位,事實清楚,應支付占有使用費及維修費用,遂判決戚某向房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維修費用等共計3萬元。戚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 潘從武 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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