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婆告媳“故意毀損財物”被法院駁回
2024年1月9日,周女士剛拿到撫養(yǎng)權糾紛判決書,就立馬在親友陪同下前往前婆婆家接孩子。但前婆婆不僅拒絕開門,更不愿讓其接走孩子。情緒激動的周女士在敲門無果后,行為升級為拍門甚至踢門。面對這一情況,前婆婆報警,指控周女士“故意毀損財物”。
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場處置并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周女士及其親友故意毀損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公安機關不予處罰的決定,前婆婆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但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前婆婆繼而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周女士不存在毀損財物的主觀故意。結(jié)合案發(fā)當日的情境,周女士是在依法取得撫養(yǎng)權的判決生效后,立即前往接回孩子,其行為出發(fā)點是履行法律判決并盡母親責任,主觀意圖上顯屬合法。周女士及其親友并無攜帶工具、明確針對門體實施破壞等蓄意行為,也沒有表現(xiàn)出任何以破壞財物為目的的言行。本案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yǎng)權執(zhí)行沖突,周女士與前婆婆在親屬關系上具有復雜的情感糾葛,此類背景下的行為易出現(xiàn)激烈反應,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確的違法故意。
另外,因涉案地點的房門使用年限較長,存在自然老化的裂痕,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涉案地點的房門損壞與周女士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某公安分局綜合考慮糾紛起因、周女士的行為情節(jié)、房門使用情況等因素,認定周女士故意毀損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并無不當。
最終,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前婆婆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新民晚報》 陳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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