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齡童被撞傷,依法可以立案紅湘派出所不作為
關于2025年3月26號在蒸湘區(qū)某小區(qū)內,未成年人被另一未成年人撞倒,導致面部3.5CM創(chuàng)口和輕傷二級的未成年人傷害案,對于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及紅湘派出所不立案、不調查處理、不做傷情鑒定的瀆職情況,本人向衡陽新聞網民意直通車進行投訴,煩請轉發(fā)相關部門
2025年3月26號,因小孩(7歲)在衡陽市蒸湘區(qū)某小區(qū)晚上19點50分被另一小孩(7歲)從背后撞倒,頭部碰撞至消防鐵門,造成額頭裂開3.5CM傷口,經當晚衡陽附一醫(yī)院診斷為挫裂傷,創(chuàng)口長約3.5*1CM,深至皮下軟組織,且肇事小孩現場離開,針對此情況,在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紅湘派出所進行報警。
值班民警對此事的處理態(tài)度就是未成年人受傷屬于民事案件,不屬于公安的工作范圍,并未對此事件進行調查、走訪、筆錄,因為小孩子傷口已達到輕傷二級的標準(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二級面部單個創(chuàng)口或者疤痕長底4.5CM以上,未成年人按照60%計”),要求派出所立案并安排委托傷情鑒定,被現場拒絕,答復是未成年人派出所不能委托傷情鑒定,相關賠償可訴至法院,此事不歸派出所管。
2025年4月14日,由于與肇事者家屬未達成賠償一致,當日上午到派出所調解中心進行調解,要求派出所民警對雙方協助溝通,派出所民警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不屬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圍你們自己談,當天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再次要求派出所根據受害小孩的傷情進行立案及委托司法鑒定,派出所經辦民警口頭答應,但截至今日仍未收到立案和傷情鑒定通知。
2005年4至7月,我對此事情多次進行衡陽市12345和市長信箱投訴,要求出具未成年人在傷情可能達到輕傷二級的情況下,派出所拒絕立案和傷情鑒定的事實進行投訴,蒸湘區(qū)公安分局多次答復均是一樣的:案件正在處理中,請耐心等待。但此事件并未得到實質性解決,也并未出具未成年人可以不予立案和委托傷情鑒定的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的傷害案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雖然派出所最終可以不予處罰,但并不代表前期派出所可以不立案,不調查,不做傷情鑒定,蒸湘分局和紅湘派出所這種推諉職責和行為必須要得到糾正
在此次發(fā)稿前,12345投訴2次均回復案件處理中,12389投訴5次未獲回復,衡陽市公安局市長信箱投訴5次均答復正在處理中,而且此時間段內主辦民警和分局法制科并未對我提到的問題進行回復和解答,全程漠視和不理,真實感受現在公安戰(zhàn)線的同志們已經脫離人民群眾,監(jiān)督平臺對于公安分局復制粘粘般的回復也無可奈何,衡陽新聞網作為市辦宣傳機構,希望能夠將此投訴傳達到主管領導,真實解決好群眾的“小事”。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章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即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傷害行為,雖不予處罰,但公安機關應行政立案調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相關傷害行為及后果。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條規(guī)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公安機頭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請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及紅湘派出所知法,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