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前期征兆”不算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應賠付
劉某在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保險期限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被確診為約定的重大疾病時,保險人依照各相應險種約定應向被保險人分別支付給付保險金、關(guān)愛慰問金、重癥補貼保險金、住院補償金等義務。
劉某在投保之前,曾在2018年和2022年10月的兩次體檢中分別檢測出乳腺增生和乳腺結(jié)節(jié)。2023年3月,劉某確診乳房惡性腫瘤,在住院治療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拒,便將保險公司訴至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賠償保險金等22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劉某在投保前就已經(jīng)檢測出乳腺癌的前期征兆,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金額的給付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屬約定不明,對此格式條款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劉某發(fā)生在投保前的乳腺增生和乳腺結(jié)節(jié),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是患乳房惡性腫瘤的前兆、癥狀或異常身體狀況,故按通常理解,不能認定乳腺增生、乳腺結(jié)節(jié)的體檢結(jié)論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且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曾就相關(guān)病癥向劉某進行詢問,也未能舉證證明劉某就其詢問的范圍和內(nèi)容未如實作答,故劉某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應當進行理賠。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劉某保險金、重癥補貼保險金、住院補償金等22萬余元。
中國法院網(wǎng) 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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