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網紅橋致殘,游客與經營公司均有責
近年來,各地興建的“網紅橋”吸引眾多游客,但由于存在風險,游客受傷后的賠償主體和責任歸屬常引發(fā)爭議。2024年夏,曾某購票進入新疆烏魯木齊某景區(qū),在“網紅橋”游玩時跌落受傷,醫(yī)治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花費20余萬元。
曾某多次要求該景區(qū)的開發(fā)公司以及“網紅橋”經營公司和現場管理人員駱某賠償,協(xié)商無果后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三坪墾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該景區(qū)的開發(fā)者為某旅投公司,“網紅橋”項目是某建筑公司從某旅投公司承包土地后自己建設經營的娛樂項目,被告駱某是“網紅橋”現場管理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玩風險有預見義務,應負一定責任;某建筑公司在經營“網紅橋”項目中防護設施未達標、安全引導不足,應負主要責任;開發(fā)該景區(qū)的某旅投公司將場地交予某建筑公司經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駱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對事故發(fā)生承擔70%的責任,原告曾某自擔30%的責任,被告某旅投公司對某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治日報》 潘從武 李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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