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顧情面借錢給老同學為何法院判借款行為無效
盧某與陳某系同學關(guān)系。2023年3月,陳某突然聯(lián)系盧某稱手頭緊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希望盧某看在同學情分上借錢給他。盧某聽聞朋友困難,很想幫忙,可自己手頭也不寬裕,一時間拿不出錢,陳某于是提出可以通過“花唄”、信用卡套出資金借給他。
盧某雖然不愿意,但架不住朋友的軟磨硬泡,最終通過掃碼支付、轉(zhuǎn)賬等形式從“花唄”、信用卡中套現(xiàn)19000元借給了陳某,同時約定了年利率11.99%的利息和還款時間。
豈料,還款期限屆滿后,陳某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為了避免征信受到影響,盧某只得自行歸還“花唄”、信用卡的本金及產(chǎn)生的手續(xù)費。此后,盧某多次向陳某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并按約定支付利息。(衡陽新聞網(wǎng)記者 唐家華整理)
法院判決:盧某的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gòu)貸款轉(zhuǎn)貸,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約定的利息亦無效。陳某向盧某返還19000元,資金占用費536.97元。判決后,雙方均服訴息判。
法官說法:雖借款人應(yīng)當向出借人返還本金,但出借人卻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取利息收益。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時歸還該款項,出借人不僅需向平臺承擔還款責任,若無法按時還款,可能還會面臨征信受損、民事訴訟等一系列問題。此外,若出借人以轉(zhuǎn)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gòu)信貸資金又高利轉(zhuǎn)貸給借款人,獲利數(shù)額較大的,還可能構(gòu)成高利轉(zhuǎn)貸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手記:借錢切莫犯錯,高利息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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